2017公共基礎知識商法: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①決議的方式。破產法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里所說的 另有規(guī)定 ,是指破產法第84條關于通過重整計劃的規(guī)定和第97條關于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規(guī)定。②決議的效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一旦決議依法定程序獲得通過,各債權人不論是否出席了會議,不論是否參加表決,也不論是否投票贊成,都當然地受到決議的約束。③對決議的異議。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這里所說的 違反法律規(guī)定 ,解釋上應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常見的情況有:決議內容違法;決議程序違法;會議程序違法;因其他違法情事,導致產生決議的程序不公,或者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