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招聘考試民法知識侵權(quán)責任法分論安保義務人責任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民法知識侵權(quán)責任法分論安保義務人責任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民法知識侵權(quán)責任法分論安保義務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
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quán)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
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