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權利(rights)-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2 16:15:30權利(rights)權利被認為是做某種事情的資格或正當性。在常見的討論中,權利一般被分為法律權利和道德權利。前者被歸結為正式的法律和行為規(guī)則,具有強制性;后者被認為是一種道德的主張或哲學觀點。人權和早期的自然權利均屬于道德權利的范疇,盡管現(xiàn)在也經(jīng)常被引申為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內容。對權利的認識和闡述有兩種不同的角度。對權利的上述基本劃分(即法律權利和道德權利的劃分),都包含了這兩個不同的角度:積極的權利觀念和消極的權利觀念。消極權利觀念劃出一個行為不受限制的領域,約束他人尤其是約束政府不要侵占 我 的領地,那是 我 的權利范圍。自由主義者所鼓吹的公民自由如言論自由等,多屬于這種權利觀念。這種權利觀念在實踐上要求政府和我們的同類不要干涉我們,讓我們自己好好呆著(leave us alone)。積極的權利觀念要求別人特別是政府給我們提供資源和支持,因而,要求政府和我們的同類要對我們承擔責任。社會和福利方面的權利,如受教育權、社會受益等權利多屬于這個范疇。這種積極的權利觀念在實踐上要求政府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提供服務,保障社會資助。權利觀念起源于17和18世紀,最早來自自然權利或天賦權利的思想,特別被社會契約論者所廣泛使用。自然權利觀念是個人權利觀念的表述,是權利觀念最早的理論形態(tài)。早期的西方思想家洛克、霍布斯、盧梭等人都是它的闡發(fā)人。自然權利(或稱之為個人權利觀念)被提出來是要解決社會政治的一個根本問題:政治共同體的起源和基礎是什么?這個問題也就是:政治服從的根據(jù)是什么?為什么我們要服從公共權力?用我們今天的話說,是要解決一個政治合法性的問題。由于神學的解釋不被認可和采納,于是人們就需要找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社會契約理論就給出了這樣的解釋。那么,公共權力的行為規(guī)則是什么?它的標準和依據(jù)是什么?這就是上帝賦予我們的生來就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當初被稱之為 自然權利 ,今天被稱之為 人權 (人之為人的權利)。這些權利在今天有的成為法律(即前面提到的 法律權利 )被規(guī)定下來,有的還沒有成為法律,而只是作為一種道義力量存在(即前面提到的 道德權利 )。從歷史的角度看,國際范圍內權利觀念的發(fā)展經(jīng)歷了 三代 :第一代 權利 指傳統(tǒng)的自由權和公民權,如宗教寬容,免受專制逮捕,自由言論、自由選舉等權利。第二代 權利 指社會經(jīng)濟權利,如受教育權利,居住、健康、選擇職業(yè)和保持最低生活標準的權利(這被認為是較為激進的主張,但基本上還屬于個人權利觀念的 )。第三代 權利 指向社團和群體,包括少數(shù)民族語言權、民族自治權、維持整體環(huán)境和社會發(fā)展權等。如果說第一和第二代權利基本屬于個人權利觀念范疇,那么,第三代權利則過渡為團體權利觀念(group rights)。自從自然權利觀念產生到現(xiàn)在,關于權利問題上的爭論,主要不是圍繞要不要權利或權利到底存在不存在的問題而展開,而是圍繞什么權利該優(yōu)先和它的含義到底究竟是什么而展開的。這是左中右不同政治派別在權利問題上的分歧所在。自由主義者從消極權利觀念出發(fā),把權利視為個人抵御專制政府的手段;社會主義者反對私有制和由此產生的階級不平等,從積極權利觀念出發(fā),為社會福利供給和經(jīng)濟干預辯護; 新右派 人士由于認為福利供給和經(jīng)濟干預會助長個人依賴性而大力譴責積極權利觀念。今天,團體權利觀念又得到了發(fā)展。代表社會少數(shù)派利益的人也加入到這場爭論之中。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他們要求平等對待受到歧視或處于社會不利地位的人,包括婦女、同性戀者、殘疾人、兒童等。也有人要求對某些群體給以特別權利,如婦女避孕和墮胎的權利,坐輪椅的殘疾人便利行動的權利。生態(tài)主義者則進一步將人權擴大至非人類的范圍,要求給動物和植物以權利。隨著社會文明化程度的提高,這些權利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認可,而且也被越來越多的國家作為施政原則而加以執(zhí)行。當然,對上述權利觀念提出質疑的也大有人在。馬克思主義者運用階級統(tǒng)治的觀念反對普遍和抽象的自然權利和人權觀念。功利主義者認為權利觀念是無法驗證的哲學主張(堅持說公共服從的基礎是功利計算,政府的原則不是權利標準,而是功利最大化原則)。保守派和一些社群主義者認為,倡導權利觀念的文化會導致利己主義,會削弱社會道德規(guī)范。